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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能否对其所承建房产拍卖的全部款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283承包人能否对其所承建房产拍卖的全部款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不能。房地一体,应当一并处分,但拍卖款应当区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所承建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57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裁判观点:“房地一体”应当理解为针对处置环节,而不能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同一财产。因此,虽然对房地产一并处分,但应当对权利人分别进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因此,上海高院和上海二中院以涉案房地产应一并处置为由,认定宝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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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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