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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鉴定机构未按地方政府要求在当地备案,其接受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否主张该鉴定意见不合法?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报告的效力
 
Q:8.10地方政府规定工程质量机构要在当地先行备案,鉴定机构未按要求备案,其接受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否主张该鉴定意见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不可以。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394号
裁判观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系地方政府的管理性规定,鉴定机构是否先行备案,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司法鉴定所的主体资格及造价咨询人员的资质均为合法,福建汇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有违法之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福州华电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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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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