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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经鉴定是真实的,是否可以直接采信该协议的真实性?

合同效力系列之私盖公章
 
Q:2.79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经鉴定是真实的,是否可以直接采信该协议的真实性?

A: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裁判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在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上,该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有如下不足:第一,5.3补充协议对5.1协议的风险负担进行根本变更,不合常理,陈某对此变更不能进行合理说明。第二,5.3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存在矛盾,陈某不能合理说明。最后,5.3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还存在甲方、乙方列法及明确协议份数的条款等与之前订约习惯明显差异的情况。综上,根据5.3补充协议的内容、形式及该补充协议的形成过程和再审庭审查明陈某在原审中隐瞒重大事实信息的不诚信行为,同时考虑昌宇公司一直否认自行加盖印章且不持有该协议之抗辩意见,本院对5.3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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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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