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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竣工结算审核定案单后,承包人又同意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论出具后承包人不服,能否主张按审核定案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282 竣工结算审核定案单后,承包人又同意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论出具后承包人不服的,还能否主张按审核定案单结算?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47号
裁判观点:虽然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在《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名盖章,但此后城投公司又向瑞丽市审计局、瑞丽医院出具《瑞丽医院综合楼工程结算资料再次提供和复函》,复函载明的前述内容表明城投公司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行政审计,并接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因此,不能以《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案涉工程价款。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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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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