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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意见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举证证明审计意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事实等错误的,可否起诉并申请造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281合同约定以审计局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施工事实等错误的,可否起诉并申请造价鉴定?
 
A: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错误,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承包人申请对造价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9.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739号
裁判观点:《施工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2018年7月26日,三亚市审计局做出《审计报告》。二建公司不同意按《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遂诉至法院。二建公司于原审中表示在施工过程中有增加签证工程量并提供相应签证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新城公司虽表示签证只是证明工程量有变更,同时主张工程量有减少,但却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约定处理;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及权力,实践中不宜不经审查就直接予以采纳。如经审查,确有证据证明审计意见(或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之处,该审计意见则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该观点亦可见于《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前述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双方对工程结算款存在分歧、审计报告与施工事实不符等因素,准许二建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处理意见亦较为公允,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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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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