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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一审法院以未经鉴定人签字、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报告》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当事人二审时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系列之重新鉴定
 
Q:8.9 一审法院以未经鉴定人签字、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报告》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当事人二审时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A:可以。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的,裁定发回重审;已经发回重审过的,应当直接委托鉴定,查清事实后改判。
 
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36条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第40条第1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裁判案例:(2021)藏民终168号
裁判观点就案涉工程中丰华劳务公司施工完成的部分,君和咨询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作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依据的该《鉴定报告》既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字,也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报告》结论认定事实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二审中,丰华劳务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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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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