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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诉讼中,因规划更改,发包人将因承包人原因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拆除改建,承包人能否以工程已不存在主张无需承担质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量责任承担
 
Q:4.74承包人原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因规划更改将涉案工程拆除、改建,承包人能否以工程已不存在主张无需承担质量修复责任?

A:不能,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拒绝修复的,应减少价款或者承担修复费用。该责任在工程被拆改前已经产生,不因工程被拆改而免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486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经鉴定在混凝土强度、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楼层净高、轴线尺寸及垂直度等方面均存在质量问题。吉兴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依法应对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在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可能的情况下,吉兴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
吉兴公司主张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因规划更改后被拆除,故不再需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不应当支付质量问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吉兴公司应承担修理、返工或改建责任,吉兴公司的责任自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即已经产生。翔鹭公司后期改建行为,并不能免除吉兴公司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费的义务。故,吉兴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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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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