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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结算完成后,当事人可否再就结算前对方的违约行为主张损失赔偿?

工程价款系列之损失赔偿
 
Q:3.279结算完成后,当事人可否再就结算前对方的违约行为主张损失赔偿?

A观点一:可以。 当事人在结算时未提出异议,不代表放弃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
裁判案例:(2020)闽民申1088号
 
观点二:不可以。结算是对工程价款及各方责任的最终协商成果,结算时未就索赔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签署保留意见的,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放弃相关损失主张。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我们认为:结算后再行索赔,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3.6条、《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4条,结算时双方应该对工程价款及索赔事项一并进行处理,除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协议应视为双方对工程经济责任形成的终局合意。一方在结算后就结算前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索赔,相当于变相否定了此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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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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