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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否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
 
Q:5.56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否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A:发包人损失确实存在又难以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确定发包人损失。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裁判案例:(2023)新民申198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违约条款等均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通常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过错,如果因合同无效而使得承包人免除了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将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故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进行补偿。但该补偿的范围应当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尚未确定或尚未发生的损失,发包人可在损失确定或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在发包方损失确实存在且又难以举证的情形下,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条款来确定发包方损失,并结合双方过错情况,确定损失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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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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