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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退场前三方共同确认了已完工程量,剩余工程交由其他公司继续施工,诉讼后发包人主张以现场勘验情况确定工程量能否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依据
 
Q:3.278承包人退场前与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了已完工程量,剩余工程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诉讼后,发包人主张以鉴定人现场勘验情况确定工程量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01号
裁判观点:退场前,山湖公司制作《工程价款确认书》,详细记载了截止2016年9月1日其所完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长水公司工作人员李万明签字确认“所报工程量符合现场实际”,监理方签章确认“同意建设方确认量”。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制作了鉴定意见一,根据《工程价款确认书》制作了鉴定意见二。关于采纳鉴定意见一还是鉴定意见二的问题。本院认为,山湖公司和长水公司均认可山湖公司退场后长水公司将剩余工程承包给其他公司施工,现场工程情况已发生变化。即鉴定时现场勘验的情况与山湖公司停工退场前制作的《工程价款确认书》相比而言,显然《工程价款确认书》客观上更符合山湖公司退场前的现场工程情况。因此,本院认为,二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一,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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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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