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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鉴定机构就鉴定意见出具补充意见后,仲裁委未组织双方质证即予以采信,并据以作出裁决,当事人可否申请法院撤销该

诉讼程序系列之撤销仲裁
 
Q:7.128鉴定机构就鉴定意见出具补充意见后,仲裁委未组织双方质证即予以采信,并据以作出裁决,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A:可以。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45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判案例:(2019)黔01民特2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案中鉴定机构向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复核释明》系在鉴定机构已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的调增调减,应属补充鉴定意见。《复核释明》在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上减少4376022.72元,贵阳仲裁委员会对该《复核释明》未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即予以采信,作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的规定,仲裁裁决对未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建工一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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