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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主张质保金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行使期限
 
Q:3.277承包人主张质保金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A:自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缺陷责任期届满,质保金返还。因此,质保金返还时间一般有别于其余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也应有别于其余工程价款,应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福建高院关于建工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18.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2)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裁判观点:2015年11月20日,案涉工程取得城建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故就此日起,已经符合案涉合同第26.2款付款至95%的条件。自此日开始,起算首钢建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而自此日开始,至首钢建设于2017年1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六个月,故针对诚信公司应付95%的工程款,首钢建设请求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经届满。
但是,对于工程结算总额的5%部分,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质保期满付款;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十五日内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甲方扣除5%保修费(保修期按国家规定),保修款一年以后返还。则至早自2016年11月20日,诚信公司开始负担返还该5%工程保修金的义务。首钢建设请求就该部分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5月20日。首钢建设于2017年1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就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故对于该124549915.6元×5%=6227495.78元应付工程款,首钢建设在本案中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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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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