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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具有造价员资格,但不在法院鉴定入围在册名单里,鉴定意见可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人资格
 
Q:7.12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具有造价员资格,但不在法院鉴定入围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里,鉴定意见可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A:可以。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89号
裁判观点: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李某某与陶某某,复核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陶某。《芜湖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入围在册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有李某某与陶某,没有陶某某,但陶某某在本案鉴定时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且李某某与陶某均属于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员。江北管委会在再审阶段以陶某某未在登记范围内否定该鉴定报告的效力,申请重新鉴定,认为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其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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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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