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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将工程转让,受让人与承包人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原发包人主张工程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276发包人将工程转让,受让人作为新发包人与承包人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原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5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裁判案例:(2022) 最高法民再78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二建公司与诺邦公司已通过签订协议的行为明确同意发包人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亘元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因施工协议的签订而转移至诺邦公司,诺邦公司已成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亘元公司已不是发包人,故亘元公司不再承担发包人责任。华胜威公司与二建机械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明知发包人已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华胜威公司向二建公司出具的承包人承诺书记载:“2016年1月6日建设方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由于建设方主体变更,二建公司与诺邦公司签订了新的施工合同。……对合同的内容无异议,坚决表示认真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因此,华胜威公司对施工合同主体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系明知。华胜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与亘元公司、诺邦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本案的发包人为诺邦公司,亘元公司并非发包人,故华胜威公司主张亘元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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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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