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如何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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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A: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承包人以外最终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的施工人,其可以通过举证资金来源、人材机的组织采购及付款凭证、收受工程款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裁判案例:(2020)辽民申2953号
裁判观点:在一审庭审调查中,四方公司不能说明富沣温泉项目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物管理情况。相反,罗某某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了转账支票等证据,证明四方公司收取工程款后以转账支票再背书给罗某某,罗某某控制富沣温泉项目的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四方公司对富沣温泉项目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且,涉及诉争工程的施工图纸、与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证据,为罗某某持有。该证据亦可证明涉案诉争工程为罗某某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此外,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出具的富沣温泉项目工程情况说明证实案涉工程施工承包人是罗某某,挂靠的是四方公司的名头,发包人富沣地产亦确认罗某某实际施工人身份并与之结算以及证人陈某、孙某、马某、王某在一审过程中所做的证言等有关情形,进一步佐证罗某某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四方公司申请再审称罗某某是四方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未提交与罗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过保险,其申请再审提供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结算协议》、《合同付款明细表》以及四方公司在证据清单中“证明名称”的有关表述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方公司为涉案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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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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