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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一审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其他责任,发包人仅针对其他责任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其可否以工程款判项错误申

诉讼程序系列之再审
 
Q:7.126一审判决发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并承担其他责任,发包人上诉时仅针对其他责任的判项,二审维持原判后,发包人申请再审时可否将工程款判项错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A:不可以。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工程款判项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未对此上诉的,应视为认可该判项,属于对自身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该判项不具有再审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9)吉民申79号
裁判观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判令金绅公司给付王文忠6,110,500元。金绅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王文忠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金绅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王文忠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并未改变一审判决对金绅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金绅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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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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