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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以结算未完成、工程价款金额不确定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尚不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7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以结算未完成、工程价款金额不确定为由抗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

A: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为工程价款应付之日,不以工程价款金额是否确定为前提。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22)浙民再181号
裁判观点:至于昆仑公司以案涉工程价款未确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应起算。本院认为,从前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看,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并不以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为前提。并且,如若将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的起算条件,则诉讼中凡是当事人存在工程造价争议的,惟有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方有确定之工程价款数额,如此显然将架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制度。故昆仑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难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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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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