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第三人参与工程结算,并承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否主张第三人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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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第三人债务加入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
裁判观点:关于房实公司是否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问题。房实公司系与大商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案涉项目的一方主体,2013年3月29日,房实公司参与协调解决项目前期遗留问题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房实公司同意与南通二建核对B、C地块的已完工程量,承诺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误工、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预付工程款。其后房实公司亦实际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并参与项目后续事宜协商及纠纷处理。房实公司虽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以上述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以实际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的方式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并在诉讼中主张以大商公司的抗辩事由直接对抗南通二建。故一审法院根据南通二建诉请,判令房实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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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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