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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执行程序中,承包人、案外人未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经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承包人能否以和解协议起诉案外人承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和解
 
Q:7.123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在和解协议中自愿与发包人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后,发包人、案外人未履行该协议,承包人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执行恢复后,承包人能否以和解协议为由起诉案外人要求连带承担支付责任?

A: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案例(2021)皖18民终2414号
裁判观点张某与中太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郎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中太建设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拖欠张某工程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中太建设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未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黄某作为中太建设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的负责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查询显示,中太建设有限公司、黄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张某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即张某已经选择采取恢复执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其再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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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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