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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5年的,承包人可否主张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Q:3.27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5年的,承包人可否主张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A:可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28号
裁判观点本案在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内黄二建以起诉的方式主张相应工程款,已经过十余年,客观上存在利益失衡的问题。故内黄二建清算组关于“按照银行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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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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