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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款转让的,受让人起诉发包人应否适用专属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122工程款转让的,受让人起诉发包人应否适用专属管辖?

A: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后果是权利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性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案例:(2023)新民辖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刘某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依据,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是由中亚公司与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刘某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之所以向中亚公司主张工程款,系基于其通过与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张某及股东沈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享有的债权之事实。刘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中亚公司向其支付48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是围绕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提出,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因此,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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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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