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届满后,发承包双方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工程款时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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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A: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20)川01民终1364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合同约定四川六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60日内,英华房产公司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全部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完成30日内付款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案中双方就商住楼完成结算审计工作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虽然双方2018年11月22日签订《工程欠款支付协议书》另行确定英华房产公司商住楼的付款时间,但该行为变相延长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可能损害抵押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故商住楼工程优先受偿权仍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始计算,即商住楼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起算点应为2018年2月6日。四川六建于2019年1月起诉已超过6个月时间,因此,四川六建就少城国际商住楼工程部分即11379679.53元范围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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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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