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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以商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商票的到期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何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69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商票的到期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后,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从何时起算?

A:观点一商票到期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裁判案例(2019)粤民终2776号
 
观点二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裁判案例(2022)鲁05民终729号
 
我们认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①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发包人提供商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商票只是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这18个月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以商票到期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相当于重新起算行使期限,不符合《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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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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