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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66《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法官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十八个月内认定合理行使期限?

A:不能。从立法目的看,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为了督促承包人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妨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为了避免对合理期限的过度扩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了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所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合理期限并非在十八个月内确定一个期限,而是限定行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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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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