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投标人工作人员私自对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导致招标作废,招标人可否要求该投标人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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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评标
A:可以。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8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裁判案例:(2021)冀05民终1512号
裁判观点:在滏河湾公司招标活动的清标、评标环节,投标单位退场时,龙信公司员工张某故意将其打开录音的手机装入手提包留在评标现场,将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同步录音,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秩序。依据龙信公司向滏河湾公司出具的《投标人保证函》,龙信公司应向滏河湾公司交纳2万元保证金作为赔偿。龙信公司员工在评标现场故意录音的行为导致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单位而宣布本次招标废标,客观上给滏河湾公司造成了招标人员工资的直接经济损失。滏河湾公司主张龙信公司赔偿其两次招标的人工损失,因第一次招标的人员工资属于招标活动必然发生的费用,与龙信公司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次招标产生的费用,原审酌定3714.06元×5日=18570.3元,属于滏河湾公司为优化招标方案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并未超过2万元保证金的赔偿数额。龙信公司应赔偿滏河湾公司2万元,滏河湾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因龙信公司在投标前交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滏河湾公司在扣除2万元赔偿金后,应将剩余8万元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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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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