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法院能否以此为由认定质量不合格并判决承包人不享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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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所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已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后作出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结论的事实。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推定工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幕墙工程属于案涉工程的分项工程,在施工人表示愿意维修的情况下,发包人拒绝维修,一审判决以幕墙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进而认定中建一局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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