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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院能否以承包人出借资质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驳回其起诉?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Q:7.120承包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院能否以承包人出借资质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驳回其起诉?

A:不能。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莘城建设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首先,莘城建设公司是基于其与天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莘城建设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和承包人,与天乐置业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起诉的主体条件。其次,从法律规定上,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故虽然在另案判决中认定仇小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莘城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的事实,但不能就此否定莘城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案涉合同效力,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原审法院以莘城建设公司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莘城建设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否定莘城建设公司的诉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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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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