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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破产,其欠付的工程款应自何时停止计息?

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Q:3.264发包人破产,其欠付的工程款应自何时停止计息?

A: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观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工公司应收工程款系在通耀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建工公司已申报并列入《重整计划》的债权,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通耀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故应收工程款应自2015年9月24日停止计息。建工公司关于从2019年10月14日起通耀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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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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