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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不同投标文件在定额子目套用、定额工程量及取费费率上异常一致,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存在规律性,可否否决这些人的投

招投标系列之串通投标
 
Q1.156不同投标人的商务标在定额子目套用、定额工程量及取费费率上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存在规律性,评标委员会可否否决这些投标人的投标?
 
A:可以,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裁判案例:(2019)渝01行终145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凌源公司是否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项规定的情形,主要体现其提交的工程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定额套用、定额工程量、管理费率等项目是否与其他投标公司投标文件存在一致;以及其所报项目价格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规律性差异。被上诉人长寿住建委委托重庆市淇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的形式出具相应司法鉴定报告,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故渝淇澳(2018)第219号《鉴定报告书》合法有效,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另外,经比对,原宏峰公司、荔隆公司、中环公司、众能公司、凌源公司、牧鑫公司六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对案涉工程共有29个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计1050余个清单的定额子目套用、定额工程量及取费费率异常一致。同时,六家公司的投标总价报价相对招标限价下浮比例存在规律性递减。对此上诉人虽予以否认,但并未能对其投标文件与其他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进行合理的说明。综合公安机关移交的讯问、询问笔录,原宏峰公司、荔隆公司、中环公司、众能公司、牧鑫公司六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以及重庆市淇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渝淇澳(2018)第219号《鉴定报告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凌源公司和其余五家公司在案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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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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