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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中途退场,已完工程结算是否应当扣除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保金
 
Q:4.73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中途退场,已完工程结算是否应当扣除质量保证金?

A:不应当扣除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裁判观点关于质保金应否扣除问题。建设工程质保金是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案中,《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约定了质保金的提取比例以及支付办法,但鉴于该《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已被认定为无效不再履行,结合两年保修期已满,万利公司主要对主体进行了施工,后续工程由其他公司继续施工,原审认定不再提取质保金并无不当。但是,并不因此而免除万利公司对于其已经完成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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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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