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委托代建项目,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代建方垫资完成项目后,委托方主张工期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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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
A:不能。委托方未提供建设资金属于严重违约,代建方有权停止建设,代建方垫资完成项目,即使项目完成时间迟延,委托方也无权主张工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05号
裁判观点:双方1998年合同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款支付”约定,合同签字后五日内中国银行太原市分行付定金300万元,合同签定后十日内付500万元,市规划部门批准项目配套管线综合方案后十日内付500万元。安业集团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建八局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安业广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工程进度款支付”21.1约定,乙方应在每月的27日前,根据当月甲方核实的月度工程形象进度和经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及双方约定的确定本工程造价的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预决算表”及“已完工程月报表”送交甲方代表,并发出“付款通知书”。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额的80%...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中国银行太原市分行签订合同后与安业集团公司共同设立了共管账户,在向安业集团公司支付3354.196万元建房款后,再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现中行鼓楼支行作为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要求将合同内容变更为仅建设9000平方米和支付3000余万元建设费,同时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建设资金,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中行鼓楼支行未按期向安业集团公司支付工程项目款,其主张安业集团公司承担未及时竣工的违约责任、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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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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