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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在质保期内,发包人能否以工程仍在质保期内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

工程价款系列之质保金
 
Q:3.260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在质保期内,发包人能否以工程仍在质保期内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

A:不能,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28号
裁判观点:根据城投公司与匠铸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款的5%预留质保金,预留质量保证金直至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承包人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于六个月内按规定返还,返还时不计银行利息。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城投公司依约应于2016年5月7日前返还质保金,城投公司以案涉工程仍在质保期内主张扣减的理由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城投公司关于工程款中应扣除质量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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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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