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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未告知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提出异议,可否阻却强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
 
Q:7.118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未告知其异议期限,法院就协执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异议可否阻却强制执行?

A: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573、574号
裁判观点廊坊中院送达给园林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冻结园林中心应给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的工程款5600万元,并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上述工程款。因此,廊坊中院是按照中太建设对园林中心享有到期债权,从而向园林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廊坊中院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发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也没有告知园林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为保障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阻却执行的权利,可视为园林中心可随时提出异议。2019年6月5日、2020年4月23日,园林中心均主张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实体异议,应视为园林中心对廊坊中院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在园林中心提出异议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综上,河北高院的复议裁定、廊坊中院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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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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