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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算时是否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价款系列之计价方式
 
Q:3.257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能否主张合同约定无效,结算时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A:不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约定违反该规范不导致无效的后果,双方对计价规则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9)赣民终190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非建设工程造价必须适用的计价规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均按江西省最新市政预算定额及省市相关调价文件执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工程结算时,如果双方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则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而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时,则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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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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