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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商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承包人可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商票部分的工程款?

工程价款系列之商票
 
Q:3.256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商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承包人可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商票部分的工程款?

A:双方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债权消灭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商票部分的工程款。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汉唐公司向三建公司出具四张共计2800万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但四张汇票到期后,汉唐公司并未实际兑付。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亦明确“由于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期承兑”,截至目前汉唐公司并未偿还此款项,因此汉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2800万款项。该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三建公司有权要求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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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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