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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承包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普通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房屋的,承包人能否主张排除强制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54发承包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其他普通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房屋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A:承包人在行使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裁判观点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紫杰公司对大邑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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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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