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两个实际施工人合伙施工,其中一个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另一个实际施工人一审时未参加诉讼,是否可以在二审时申请

诉讼程序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7.114两个实际施工人合伙施工,其中一个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另一个实际施工人一审时未参加诉讼,是否可以在二审时申请参加诉讼?

A:可以。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裁判案例(2022)新32民终24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柴某与阿某于2017年8月4日签订《承包协议书》。涉案工程实际由阿某、案外人玉某合伙承包施工。对此阿某、柴某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规定,阿某、玉某系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应为共同诉讼人。二审中,玉某申请参与诉讼并主张处分实体权利。本院通知其参与诉讼并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追加玉某为原告进行审理。本案发回重审。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两个实际施工人合伙施工,其中一个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另一个实际施工人一审时未参加诉讼,是否可以在二审时申请【建工一卡通】两个实际施工人合伙施工,其中一个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另一个实际施工人一审时未参加诉讼,是否可以在二审时申请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