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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挂靠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程序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7.115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挂靠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A: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0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裁判案例(2022)鲁16民撤1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吴某主张其借用高新建筑公司的资质施工了医医公司前身天琴公司车间工程,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款依法享有权利。本院经查认为,其一,在向医医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中,高新建筑公司作为权利人主张且在诉讼中从未披露吴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而此次诉讼过程中吴某本人是高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本案诉讼中其自认承担了该案诉讼费用及委托律师的相关费用,因此,吴某本案中主张撤销的诉讼并非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是其明知高新建筑公司与医医公司的上列诉讼,自行选择不参加诉讼;其二,本案生效判决作出于2017年2月7日,吴某若认为该案判决错误并损害其利益,其应当于六个月内申请撤销,至本案起诉2022年2月21日已远远超过该法定期间。综上,吴某申请撤销本案生效判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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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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