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申请破产时,工程价款尚未结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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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A: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作为起算点。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观点:本案不能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签订日即2018年4月11日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概言之,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本案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0月8日,远超六个月,也超十八个月。因此,本案即便如建工公司主张应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关于十八个月的行权期间,亦不能使建工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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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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