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为“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工程尚有质量问题未处理承包人能否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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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质保金
A:不能。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前提是缺陷责任期满,且发现的缺陷已经修复完毕或者双方就质量保证金返还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裁判观点:海天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至,建展公司应向其返还工程质保金。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质保期虽已届至,但尚需满足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的条件。现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出现了漏水等问题,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各执一词,建展公司并与案外人就漏水修复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了部分修复,另有部分房屋质量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海天公司现仅以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为由主张返还质保金,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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