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以工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主张仅支付承包人直接成本,能否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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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违法建筑
A:工程未被强制拆除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已被强制拆除的,承包人投入的直接成本应作为损失由双方分担,考虑违法建设的过错主要在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更大的比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裁判案例:(2016)鲁07民终517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涉案潍坊盐业公司青州食盐储备中心项目工程至今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工程造价、已付款数额及涉案工程已入住使用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直接予以认定。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已擅自使用,且双方已于2014年2月2日对工程造价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作为施工单位的昌乐二建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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