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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在发回重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审查?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111当事人在发回重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审查?

A:法院应当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条第2款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案例(2022)豫14民辖终54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认为双方权利义务清算的基础文件和法律事实是双方签订的相关施工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本院(2021)豫14民终5129号民事裁定发回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人在本案发回重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不予审查,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审查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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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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