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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并解除合同,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保金
 
Q:4.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并解除合同,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936号
裁判观点现工程尚未完工、合同已经解除,结合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本案实际情况,加之华信公司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后,并不影响其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可以依法向河北建设集团主张权利。对华信公司工程竣工且保修期满后再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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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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