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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知道鉴定人有回避情形,但未提出回避申请且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后其以鉴定人未回避为由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支

司法鉴定系列之回避
 
Q:8.8当事人知道鉴定人有回避情形,但未提出回避申请且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终审判决后,其以鉴定人未回避为由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5.2条 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选定正合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慕俄格公司在原审中将正合公司所作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时,金海公司就已知悉正合公司具有回避事由,但金海公司并未申请回避。金海公司在原审中不仅未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在原审法院就鉴定意见定稿征询双方意见时,金海公司还明确表示没有意见。金海公司的以上诉讼行为表明,金海公司在原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是认可的。基于此种判断,原审法院将正合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金海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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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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