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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保证人能否因签证变更超过合同约定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且未同意为超出部分提供支付担保为由,主张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

工程价款系列之保证责任
 
Q:3.250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能否因签证变更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之和其未同意为超出部分提供支付担保为由,主张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A:签证变更属于合同履行内容,除非支付担保对担保范围或者金额作了明确限定,否则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合同结算价款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裁判观点:新都市公司主张不应当对超过暂估价的签证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清单外费用不属于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且三方从未约定该清单外费用应当由新都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的目的、性质,威海建设集团作为工程承包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施工的范围、项目亦由合同约定,根据发包方的要求,设计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减都是建设施工中的正常做法,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涉及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亦应计入工程总价。由于三方协议未对责任金额明确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新都市公司对唐美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等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新都市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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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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