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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有效承诺书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递交承诺书的落款时间滞后于投标截止时间,该投标文件有效还是

招投标系列之投标文件
 
Q:1.150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有效承诺书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递交了承诺书,但承诺书的落款时间滞后于投标截止时间,该投标文件有效还是无效?

A: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裁判案例:(2021)苏09行终29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东台市头灶镇海联等村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贴)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14时45分,上诉人烨泽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滞后于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按照烨泽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承诺书,或者未提交生效承诺书处理,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第6.4条无效标条款第(28)条无投标承诺书或承诺书中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认为烨泽公司投标文件无效,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资深专家对案涉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为原招标委员会对上诉人烨泽公司的承诺书处置意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异议不成立,原评标结果不变。被上诉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案涉投诉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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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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