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双方在结算资料移交证明中约定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发包人审核逾期能否以施工合同无此约定为由要求鉴定确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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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A:不能,除非该移交证明不成立、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510号
裁判观点:关于本案诉争工程款项能否按送审价结算的问题。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本案中,中太公司与顺龙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移交证明》,双方在该结算文件中明确约定:“顺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审计结束,结算价按中太公司上报结算金额作为最终双方结算价……”,可见中太公司与顺龙公司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顺龙公司未进行审计,即按中太公司的上报金额进行结算,该约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顺龙公司应该按照《竣工结算移交证明》中的送审价与中太公司进行结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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