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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承包人能否以实际结算金额是司法鉴定确定为由,主张不承担高估冒算违约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金
 
Q:3.248合同约定,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过分高于发包人审核金额的,承包人应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后双方诉至法院,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了结算金额,承包人能否以实际结算金额是司法鉴定确定为由,主张不承担高估冒算违约责任?

A:不能。从合同约定本意看,确定结算价款的方式不是重点,不管是发包人审核确定还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只要达到约定的高估冒算标准,承包人即应承担高估冒算违约责任。
 
裁判案例:(2018)渝民终245号
裁判观点:关于渝万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向聚金实业公司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协议约定的渝万建设公司报审的预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预结算总价仅系判断渝万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而并非高估冒算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在双方未能审定预结算总价而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渝万建设公司仍应承担高估冒算的违约责任。渝万建设公司关于本案不符合双方关于高估冒算违约金适用条件的约定,不应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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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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