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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以部分工程的验收记录系承包人伪造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247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以部分工程的验收记录系承包人伪造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价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鹏筑公司主张《污水管道立管通球检查记录》《雨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管道工程压力试验记录》中监理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系伪造,二审据此认定安装、装饰工程已验收错误。本院认为,监理公司是否在相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未在上述三份试验记录中签字,由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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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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