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起诉欠付工程款,可否将分公司和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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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责任主体
A:可以。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4条第2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裁判案例:(2022)辽08民终1801号
裁判观点: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故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工程尾款362100元及利息,判决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并由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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